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正泰药业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次数:576

12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最高法刑一庭庭长何莉表示,《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何莉说,《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何莉提到,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5.740, 0.00, 0.00%)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解释》还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据介绍,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