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审批
国家平台事项编码:11100000000013266410001201550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承诺件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3.《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
3.《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行使层级
国家级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事条件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包括原件)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
①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②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③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④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⑤其他涉及广告样稿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性文件
⑥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4.进口兽药广告还需提供:
①《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②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③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④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兽药广告的委托书
⑤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⑥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⑦非中文证明性文件的中文译文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时提供的:
2.1营业执照复印件。
2.2《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时提供的:
3.1营业执照、《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3.3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3.4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4进口兽药广告所需提供的:
4.1《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4.2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
4.3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批件办理。农业农村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承诺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技术审查的,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